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2023〕12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吉林省就业见习工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若干举措》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就业见习质量,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升就业能力。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长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且符合长春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潜力大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作为见习单位,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作为见习单位。(三)承诺遵守就业见习有关规定,履行就业见习单位职责和义务。(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一)高校毕业生提交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未就业状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二)失业青年提交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未就业状态)复印件。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二)由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和见习岗位情况进行审核。(三)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认定见习单位和核定参加见习人员数量,1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由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3000元带教补贴。(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求,以及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毕业生的专业结构,开发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见习留用率。对各见习单位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操作,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二)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原则上不得单方面变更就业人员的见习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它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如见习单位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并经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同意。(三)对虚报、谎报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和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以及扣发、截留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见习单位见习资格。自2026年2月3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开始接收并审核就业见习材料。
2026年2月3日